2012年11月29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李克强副总理关心艾滋病感染者医疗权和医务人员安全防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李克强副总理关心艾滋病感染者医疗权和医务人员安全防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1122日发布

根据卫生部消息,因为担任河南省省长和省委书记期间掩盖河南艾滋病污血案而丑闻缠身的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日前“指示保障艾滋病病人就医权利和医务人员自身安全”(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wsyw/201211/56325.htm),称“20121121日,有媒体报道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肺癌患者求医遭拒,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接受手术。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看到新闻报道后十分关心,立即专门给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打电话,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李克强副总理关心艾滋病感染者医疗权和医务人员个人安全的指示。我们认为,“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和“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并不矛盾,而且是一致的。

一、保护医务人员安全,需要依标准防护原则,而不是拒绝救治艾滋病病人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把“标准防护原则”定义为“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要求医务人员将所有临床手术病人看成艾滋病病人,把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可能传染艾滋病病毒,也可能传染其他血液传染疾病,而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因此,如果依照标准防护原则而采取防护措施,医务人员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是可以保护自身安全的。
相反,通过手术之前的强制艾滋病检测,把艾滋病病人发现出来,并拒绝给艾滋病病人提供手术治疗,而不是按照标准防护原则把所有病人看成艾滋病病人而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医务人员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第一,除艾滋病病毒等已知并被检测的血液传染疾病外,尚有其他未知或没有被检测的血液传染疾病需要防护。第二,艾滋病病毒感染有窗口期,在感染者感染初期检测不出来,但依然有传染性。所以,遵照标准防护原则,才能保护医务人员。
因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务人员不依照标准防护原则而出现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二、医务人员需要标准防护原则的培训和条件,设立综合医院为艾滋病指定医院
医务人员依法采取标准防护原则,保护自身安全,也防止医源性传染给其他病人。但是,医务人员需要接受艾滋病检测、治疗和标准防护的培训,有条件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才能发挥救治艾滋病病人和保护自身安全的作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中国卫生部门应该在全国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标准防护原则的培训。同时,卫生部需要安排专门预算用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并检查预算和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
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应该致力于到2015年实现所有医学院校学生获得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的目标。
卫生部门应该逐步取消传染病医院作为艾滋病指定医院的做法,而代之以扶持一些综合医院来作为艾滋病治疗的指定医院,把医院传染病防护所需要的经费拨付给提供艾滋病治疗的综合医院。
定点综合医院比较好。传染病医院越来越多建立在远郊区,适应于新兴传染病的威胁和挑战。传染病医院主要用于隔离治疗,用于常见、终生携带的艾滋病治疗,确实是资源浪费。在传染病法修改之前,艾滋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所以只能定点在传染病医院。
定点综合医院比较好。艾滋病感染者越来越多,越来越常见,传染病医院忙不过来,也无谓地耗费传染病防治资源。感染者更多疾病和传染病控制无关,而是需要在综合医院处理。定点综合医院,既节约相对有限的资源,又具备处理一般疾病的能力,同时提升医院标准防护能力。

三、保护医务人员安全,需要建立医务人员医院感染保险机制
即便采取标准防护,医务人员依然可能被血液传染疾病传染。因此,为医务人员提供医院感染的保险,可以为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救治艾滋病病人提供保障。

四、保障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权利,需要严肃法纪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务人员不依照标准防护原则而出现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应该出台具体保障艾滋病病人就医权的指导意见,明确投诉和处罚机制。

五、保障艾滋病病人就治权利,需要修改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我们认为,卫生部应该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明确感染者就医时需要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的范围,而不是需要在所有就医行为中告知接诊医生。而卫生部门应该建立保护感染者隐私的制度,包括对医务人员进行隐私工作培训、医疗机构建立隐私保护制度,而居民健康卡和电子病历需要分级处理,确保感染者隐私不被随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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